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俊隆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姚御輝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林俊隆、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姚御輝等人因違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富誠服務有限公司賴慈鈴詠新儀器有限公司林澄作 等人,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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