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