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古燕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虎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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