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訴訟代理 廖經興
人
被 告 林珮玲
林長銓
張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