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相對人 顏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李麗華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6月30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蔡仁聰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貸款、借款、票據、保證及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依伊與聲請人所立經銷及訂購契約,向聲請人訂購電器照明產品而積欠貨款,合計1,934,340元,詎屆期持伊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為付款提示,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亦未獲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銷契約書、訂購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郵局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巨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蔡仁聰於同年8月8日寄存送達,相對人顏李麗華於同年10月17日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378│田│00│18│75.00│3/16││├──┼───┼────┼────┼────┼────────┼─┼──┼──┼──────┼─────────┼──────┤│002│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378-5│田│00│08│77.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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