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2號
98年度聲字第350號98年度聲字第341號98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境不富裕,且有年邁雙親以及年幼子女需要照料。又因家中負債,不動產多筆遭到查封,也需要聲請人出面處理。目前家中陷入一團混亂,如被告繼續遭羈押恐至家庭破裂之慘劇。而被告就本案已後悔犯行,並全力配合偵辦,而無串證或逃亡之虞,是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安頓家庭。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其中涉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經核被告所舉上開事由,僅屬被告個人或家庭因素,並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不得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執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非可採。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