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俊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案號││├─┼────┼───┼───────┼────────┼───────┤│1│毒品危害│有期徒│104年10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105年4月13日│││防制條例│刑10月││第138號判決││├─┼────┼───┼───────┼────────┼───────┤│2│毒品危害│有期徒│104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審訴│105年4月21日│││防制條例│刑10月││字第23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