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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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 江茂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張茂榮於103年8月20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19日,逾期並另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張茂榮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同榮││1354│田│2,229.00│4分之1│├─┼───┼────┼───┼───┼──────┼─┼─────┼──────┤│2│臺中市│北屯區│同榮││1355│田│1,292.00│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