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債權人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盛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近一期選任主委的會議紀錄。
二、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債權人法代於聲請狀上補正簽章。
四、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社區欠費公告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