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708號聲請人 張森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志偉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函文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說明,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37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7月21日│20,000元│106年11月13日│CH124803│├──┼──────┼────┼───────┼────┤│002│106年7月21日│20,000元│106年12月13日│CH124804│├──┼──────┼────┼───────┼────┤│003│106年7月21日│20,000元│106年9月13日│CH124801│├──┼──────┼────┼───────┼────┤│004│106年7月21日│20,000元│106年9月13日│CH12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