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26號聲請人 劉呂小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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