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262號上訴人 張霈涵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謝協昌 律師被上訴人大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複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