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抗字第10號抗告人 朱祥根 上列抗告人與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抗字第10號裁定,而再為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