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繼廷被告陳志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林繼廷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95年執字第6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繼廷前因被告陳志遠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3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99年度刑保字第99001955號),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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