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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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臺北市○○區○○路○號11樓相對人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二五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總面額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提供總面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下稱日盛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99年度存字第2484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以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嗣因定期存單到期,而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102年度聲字第433號裁定准以變更提存物,現則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518號提存事件提存11,000,000元之日盛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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