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方盈楹 被告 郭惠萍
郭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買賣標的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600元為準;另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買賣價金20,600元,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600元。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郭惠萍、郭皇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附表:
┌─┬─────┬─────────┬───┐│編│日期│項目│數量││號││││├─┼─────┼─────────┼───┤│1.│2016.02.26│幫 寶適 特級 棉柔 尿布│5+1箱│├─┼─────┼─────────┼───┤│2.│2016.02.27│白金滿意尿布│5+2箱│├─┼─────┼─────────┼───┤│3.│2016.03.02│ 瞬潔 滿意試用包│100包│├─┼─────┼─────────┼───┤│4.│2016.03.05│ 幫寶適 試用包│3箱│├─┼─────┼─────────┼───┤│5.│2016.03.07│ 貝恩 濕紙巾│2箱│├─┼─────┼─────────┼───┤│││ 斯巴泡泡露 │2組││6.│2016.05.26├─────────┼───┤│││貝恩濕紙巾│1組│├─┼─────┼─────────┼───┤│7.│2017.06.13│白金滿意尿布│5+2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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