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潘曄蓉 被告 葉欣慧
臺北私立天心托兒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珮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字第18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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