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倉儲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伯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貿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