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86號原告 楊淑媜 被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世偉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於101年9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8日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