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陳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肆萬陸仟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第77之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及金門縣稅務處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撤銷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分配金額之標的。㈡撤銷被告金門縣信用合作社參與分配金額標的。㈢審查重核被告金門縣稅務處徵收稅務金額標的。」。訴訟標的均為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之異議權,為財產上請求;依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本件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246,000元(計算式:請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103年度補字第39號││附表:│├─┬────────────┬────────┬───────────┤│編│債權人姓名│分配金額│備註(資料來源)││號││││├─┼────────────┼────────┼───────────┤│1│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1,170元│本院100年司執字第2088│││(執行費用)││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2│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582,058元│同上│││(87執148)│││├─┼────────────┼────────┼───────────┤│3│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89,223元│同上│││(89執113)│││├─┼────────────┼────────┼───────────┤│4│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21,721元│同上│││(89執114)│││├─┼────────────┼────────┼───────────┤│5│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76,916元│同上│││(90執90)│││├─┼────────────┼────────┼───────────┤│6│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5,142,182元│同上│├─┼────────────┼────────┼───────────┤│7│金門縣稅務局│2,732,730元│同上│├─┼────────────┼────────┼───────────┤││金額合計:│45,246,000元││├─┴────────────┴────────┴───────────┤│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46,000元。││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