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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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356號
原 告 翰陽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訴訟代理人 陳惠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