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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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復漏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蘇進添 被告 戚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