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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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弼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弼元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參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以新臺幣15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而持有之」應更正為「以新臺幣
5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1顆而持有之」,證據部分另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鄭弼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易滋生其他犯罪,且戕害己身健康甚鉅,竟向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購買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1顆,嗣後並持有之,其行為誠屬不該,併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僅有1顆,持有之時間不長,與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考量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3450公克,因鑑驗時取樣耗損0.0024公克,驗餘淨重0.3426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之0.0024公克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
1顆(驗餘淨重0.342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同時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3660公克)及白色結晶1包(毛重1.0540公克、淨重0.8540公克),分別係含有TFMPP及愷他命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然其純質淨重顯未達20公克,且與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是上開扣案之TFMPP1顆及愷他命1包及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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