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78號聲請人 白勝華 非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林孟萌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林孟萌非林安琪自白勝華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林孟萌(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林安琪與白勝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民國107年3月27日結婚、108年10月31日離婚)出生,依法推定爲白勝華之婚生子,然林孟萌實爲林安琪與訴外人第三人 孟繁宇 所生,與白勝華並無真實血統連繫,有戶籍謄本、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爲證,此爲兩造所不爭執事實,故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