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綵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綵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綵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1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5月25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2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相同,是其顯漠視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及犯罪時間間隔僅約4月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外,另有併科罰金刑,惟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份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折算一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10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670號│第366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1│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2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5月25日│107年11月0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1│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26│││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5月25日│107年11月0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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