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4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德周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47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下午2時57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摩天高雄大廈管理規約、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存證信函、摩天高雄大廈第四屆管理委員會第3次
會議記錄、摩天高雄大廈第五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議
記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計算式、摩天高雄大廈
管理費收繳、催繳辦法及管理經費動支、報銷規定及未繳戶
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