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3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3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約內容、存摺存款交
易查詢及單一利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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