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04號
聲請人 錢復 即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69年6月13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9年8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0冊第21頁第873號)。因原訂捐助章程第15、16條(詳如附章程對照表),茲參照內政部96年5月30日台內法字000000000號令頒佈「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配合修改捐助章程第15、16條,為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乃提請第14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變更後亦經報奉內政部97年4月24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677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內政部97年月24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677號函、第14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9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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