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林沛晴 被告 李榮璿 臺南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李榮璿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