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32號抗告人 王宗寶 上列抗告人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本院之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宗寶因搶奪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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