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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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頑皮寶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6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須表明達其目的之適當事項,固屬當然之事,此本條之所以設也」,蓋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且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之意旨,方能使利害關係人知其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是以,若該公示催告記載之方式無法表示前開意旨,即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支票遺失為由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後,聲請人並於106年1月21日刊登上開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惟因上開裁定將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分別誤載為「106年4月30日」、「106年1月30日」、「106年3月30日」、「106年2月30日」,經本院於106年2月15日裁定更正發票日如附表所示,聲請人並於106年2月25日刊登該更正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等情,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6年度司催字第14號卷宗核閱屬實。惟觀諸聲請人106年2月25日於太平洋日報所登載之內容,僅包含上開更正裁定內容,並未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內容併同登載,而未記載持有支票人應於期間內(自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之日起4個月內)申報權利並提出支票,並曉示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支票無效之意旨。從而,聲請人所提出之106年1月21日新聞紙,因支票發票日記載有誤,本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至於106年2月25日新聞紙,其公示催告之方法,未符合法律規定,揆諸前開意旨,亦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故其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頑皮寶貝國際│空白│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106年5月1日│XX0000000││││有限公司││行○○○分││││││││││行││││││├──┼──────┼─────┼─────┼──────┼────────┼───────┼──────┼───┤│2│頑皮寶貝國際│空白│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106年2月1日│XX0000000││││有限公司││行○○○分││││││││││行││││││├──┼──────┼─────┼─────┼──────┼────────┼───────┼──────┼───┤│3│頑皮寶貝國際│空白│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106年4月1日│XX0000000││││有限公司││行○○○分││││││││││行││││││├──┼──────┼─────┼─────┼──────┼────────┼───────┼──────┼───┤│4│頑皮寶貝國際│空白│甲○○○銀│000000000000│173,000元│106年3月1日│XX0000000││││有限公司││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