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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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原告 薛文琪
薛文秀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乙○○
號(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5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慧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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