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9日下午4時│96年8月15日││年月日│40分許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774號│偵字第1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669號│97年度基簡字第7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6月2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669號│97年度基簡字第754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3日│97年7月1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35號│23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