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5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鍾彥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839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刑事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彥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彥誠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839號案件聲請再審,僅提出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故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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