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黃輝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張子興 即湘宜快│花蓮二信玉里分│民國105年12月6│170,000元│KA0000000│00000000│││餐│社│日│││00407-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