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014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9014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470元│88年2月1日│5%│├──┼───────────┼───────────┼────┤│002│1,470元│88年8月1日│5%│├──┼───────────┼───────────┼────┤│003│1,470元│89年2月1日│5%│├──┼───────────┼───────────┼────┤│004│1,470元│89年8月1日│5%│├──┼───────────┼───────────┼────┤│005│2,730元│90年2月1日│5%│├──┼───────────┼───────────┼────┤│006│2,730元│90年8月1日│5%│├──┼───────────┼───────────┼────┤│007│2,730元│91年2月1日│5%│├──┼───────────┼───────────┼────┤│008│2,730元│91年8月1日│5%│├──┼───────────┼───────────┼────┤│009│2,730元│92年2月1日│5%│├──┼───────────┼───────────┼────┤│010│2,730元│92年8月1日│5%│├──┼───────────┼───────────┼────┤│011│2,730元│93年2月1日│5%│├──┼───────────┼───────────┼────┤│012│2,730元│93年8月1日│5%│├──┼───────────┼───────────┼────┤│013│2,730元│94年2月1日│5%│├──┼───────────┼───────────┼────┤│014│2,730元│94年8月1日│5%│├──┼───────────┼───────────┼────┤│015│2,730元│95年2月1日│5%│├──┼───────────┼───────────┼────┤│016│2,730元│95年8月1日│5%│├──┼───────────┼───────────┼────┤│017│2,730元│96年2月1日│5%│├──┼───────────┼───────────┼────┤│018│2,940元│96年8月1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