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志雄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宋誠耘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約任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於106年2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薪資25,000元、子女四人低收入戶補助10,780元)約35,78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等影本資料附於本案卷及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單位為至盟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日薪為1,500元,每月約可領到25,000元。另外我們會依個人工作表現發年終獎金約3,000元到10,000元之間。」有本院106年7月28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又依第三人至盟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106年8月22日出具之證明書表示:「本公司依工作表現發給春節慰問金,金額為3,000元至10,000元之間,員工乙○○在本公司每年領取之春節慰問金為6,000元,以此證明」,故債務人確有每年年終獎金亦可堪確認,故除薪資、低收入補助款及每年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但債務人名下尚有不動產三筆,即①花蓮縣○○鄉○○村00鄰○里00號房屋,現值64萬元。②花蓮縣○○鄉○○村○○鄰○里段○○○號土地,現值247,500元。(扣除抵押權人甲000000000陳報之抵押債權後,可分配額為206,142元)③花蓮縣○○鄉○○村○○鄰○里段○○○號土地,現值75,240元。不動產之價值係參酌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731號強制執行程序公告應買之價格,並經本院調卷查核上開執行卷及卷內估價報告無訛。另依第三人國泰人壽106年4月26日陳報債務人僅投保醫療險,無解約金可提供;富邦人壽106年6月14日陳報狀稱:有受扶養人 邱媛晞 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53,865元,亦附於本案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6年8月23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第1到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8,913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除每月原有之8,913元,再行提列保單價值及不動產現值975,247元,共提出984,160元;及估計每年可領得之年終獎金6,000元中,提出4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640,983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29.9(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成數誤載為29.99%,本院職權核算後更正之),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0,500元【包括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費1,500元、電話費1,000元、生活雜支1,500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
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共計1,867元,該部分業據債務人提出106年6月繳費憑單影本,且屬法定應扣繳之費用,本院認該筆支出之列載應屬合理。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2,500元,據債務人自陳:「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苗栗縣○○鎮○○○村00號1及2樓,每月租金10,000元,由4個人平均分攤,故每月租金支出為2,500元」、「我的太太(即 陳秋琴 )現在在山上賣早餐維生,並沒有受我扶養」有本院106年7月28日調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卷內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然現實係於苗栗縣工作,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每人分攤租金並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且上開支出亦在本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9號開始更生程序裁定理由欄內,認屬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範圍內。又債務人尚須與配偶一同扶養其未成年子女邱承希(00年0月00日生)、 邱御 (00年0月00日生)、 邱哲 (00年00月00日生)、邱媛晞(000年0月00日生),四人之扶養費12,000元部分(每人3,000元),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出扶養費,該支出自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收入共計約35,780元(薪資25,000元+低收入戶補助2,695元x4=35,780元),扣除每月償還8,913元後,僅保留約26,867元供自己及4位未成年子女生活使用;第72期除償還8,913元外再加計財產價值償還975,247元共計984,160元觀之,及每年年終獎金提出4,000元分配給全體普通債權人,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國泰人壽保險單未列入財產:第三人國泰人壽已陳報債務人之醫療險無解約金,故未納入財產價值供分配與債權人。此外,本院亦已函詢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無郵政保險及定存單,此部分郵政公司亦函覆本院未有保險及定存,足見本院亦有職權調查債務人收入及財產。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1)薪資、補助款及財產價值(不動產及保單)部分:││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8,913元;第72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984,16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年終獎金部分:││每年2月15日提出新臺幣4,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1)薪資、補助款及財產價值(不動產及保單)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8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5、6、7、9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2)年終獎金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2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8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5、6、7、9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於每年2月15日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488,34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640,983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9.90%││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309,173元│5.63%│①第1-71期:502元│││限公司│││②第72期:55,397元││││││③每年年終獎金:225元│├──┼─────────┼─────────┼───┼────────────┤│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1,494,801元│27.24%│①第1-71期:2,428元│││限公司│││②第72期:268,074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090元│├──┼─────────┼─────────┼───┼────────────┤│3│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472,696元│8.61%│①第1-71期:767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84,725元││││││③每年年終獎金:344元│├──┼─────────┼─────────┼───┼────────────┤│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1,851,252元│33.73%│①第1-71期:3,006元│││司│││②第72期:331,946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349元│├──┼─────────┼─────────┼───┼────────────┤│5│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63,396元│1.16%│①第1-71期:103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11,406元││││││③每年年終獎金:46元│├──┼─────────┼─────────┼───┼────────────┤│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105,694元│1.93%│①第1-71期:172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18,984元││││││③每年年終獎金:77元│├──┼─────────┼─────────┼───┼────────────┤│7│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25,202元│0.46%│①第1-71期:41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4,516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9元│├──┼─────────┼─────────┼───┼────────────┤│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80,582元│3.29%│①第1-71期:293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32,368元││││││③每年年終獎金:132元│├──┼─────────┼─────────┼───┼────────────┤│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985,544元│17.96%│①第1-71期:1,601元│││司│││②第72期:176,744元││││││③每年年終獎金:718元│├──┴─────────┼─────────┼───┼────────────┤│合計│5,488,340元│100%│①第1-71期:8,913元│││││②第72期:984,160元│││││③每年年終獎金:4,00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