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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