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