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請人 章嘉雯 相對人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