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5日、1年7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8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埔刑簡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③罪)上開第①②③罪繼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
22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3月又15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又15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⑤罪);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⑥罪),上揭第④、⑤、⑥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1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於97年3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508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7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