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11號上訴駁回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97年刑保字第1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共2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共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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