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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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連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連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連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5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100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