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林堯順 律師住○○縣○○鎮○○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又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子女扶養費部分,係非訟聲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