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404號
原   告  劉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登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