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石俞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俞婕於民國107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累計71,271元正未給付,其中70,192元為本金;67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俞婕於民國106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累計393,273元正未給付,其中384,428元為本金;8,838元為利息;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俞婕│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19%│││70,192││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石俞婕│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12%│││384,42││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8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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