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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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魏貽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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