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45號再審原告連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正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萬160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法官林大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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