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03號債權人 詹益昌 上列債權人詹益昌因與債務人 林月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益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件所提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原本(因影本不清晰)。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月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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