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蕙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5832號、第6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蕙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前段「㈡111年6月14日15時許」更正為「㈡111年6月14日某時許」、末行並補充「,林蕙萍嗣於警詢中復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證據(二)第1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111年4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三)第1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111年7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被告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末行補充犯罪事實一㈡關於自首之論述「又於犯罪事實一㈡,被告固為警查證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且應受強制採驗尿液之人而採集其尿液送驗,惟此際警方並未掌握客觀上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具體、確切事證時,嗣被告主動供認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表明願接受裁判之情,此觀被告之警詢筆錄至明(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047號卷第5頁背面),自已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其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自首部分犯行,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83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047號被告林蕙萍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蕙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
280、12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㈠111年3月1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通知其於111年3月16日23時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111年6月14日15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6月16日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217號前為警查獲,因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蕙萍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111年度毒偵字第5832號)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51533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勘察採證同意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047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檢察官洪三峯